夫妻约定的财产归属,效力怎么看?
夫妻对财产的处理约定分为夫妻约定财产所有的协议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一、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怎么看?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顾名思义是以离婚为目的处理分割财产的协议。《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解释一下,就是说双方为协议离婚对财产作了协议分割。如果离婚登记办结;或者诉讼调解离婚按照该协议处理分割的财产,这个协议就生效了,不得再对该协议提出诉讼。但是在登记离婚中,有受欺诈、胁迫情形的,可以在协议离婚一年内,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诉讼。不过需要有证据证明有胁迫、欺诈的情形存在。而在法院离婚就视为不存在受对方欺诈、胁迫的情形。换句话说,如果双方没有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将来到法院离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认这个协议,这个协议法院就认定无效。法院重新依照法律和具体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或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怎么看?
根据《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18条的规定。这样的夫妻婚内约定财产归谁所有或夫妻约定财产制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和目的乃至效力上都是不一样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所有制不存在那种离婚前反悔,法院就不予认定的情况。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不是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该夫妻婚内约定的财产所有协议就是有效的。
依照最高法公报案例的观点: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财产进行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关系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如果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分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比如张男与王女在婚内约定,登记在张男名下的归其个人所有的价值不菲的别墅归王女所有。后,张男不幸离世。这时如果张男与前妻生育的儿子和张男的父母来主张继承张男的别墅,法律是不会支持的。虽然登记未变更为王女是产权人,但因王女是事实物权人,归王女所有,该别墅不能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