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或动产共有人(包括夫妻)如何行使撤销权
题目的内容可以简化为财产所有人如何行使撤销权?这首先要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对撤销内容有规定的法律,目前有两部法律一个是《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另一个是《合同法》第186条和192条。第186条规定的是任意撤销权,192条规定的是法定撤销权。故此,可以明确撤销权有两种情形: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一、任意撤销权如何行使?
《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处理。而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说明包括夫妻关系在内的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动产或不动产)约定为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当然,这里需要变更登记的动产是指类似车船飞机等财产。
二、法定撤销权如何行使?
按照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说明已交付的不需变更登记一旦交付即可获得所有权的动产和需要变更登记才能享有法定所有权的不动产房产,在符合合同法第192条情形的时候,是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的。
一般情况下行使法定撤销权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是夫妻关系或在离婚时出现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且已完成变更登记手续,这个时候是否还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92条?因为无论婚姻法还是其司法解释都没有关于赠与房产登记后是否适用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本律师认为既然是为了保护权益享有一方的权利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那么当然也可以适用法定撤销权,除非有法律规定这一条不适用夫妻关系或离婚分割财产。本律师还认为这不是专属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这也符合最高法法官在有关著述中表达的观点。
至于是赠与全部或部分、约定是共同还是按份共有、动产或不动产都可以按照这个原则和法律逻辑处理和解决。
本律师认为在变更登记之前的撤销赠与,使用撤回赠与一词而在变更登记之后使用撤销赠与一词更为妥当确切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