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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为宜的论述

发布者:里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403人看过


关于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为宜的论述

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应本着对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这里就要弄清什么叫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本人认为就是指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具有使子女身心发展良好、身体健康成长的,较对方而言的良好的自身素养、生活学习环境和经济保障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较好条件。

什么是家庭暴力?综合婚姻法解释(一)和《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确知,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权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对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如果父或母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对象仅仅是父或母的相对方,并不是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是否能够直接抚养子女,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实施家庭暴力通常是这五种类型的人:(1)智商不高或工作技能水平低下。这类人从事简单或粗浅的工作,因此容易自卑和发脾气,行为粗鲁;(2)缺乏修养、自我控制力差。这类人性格暴躁、一触即跳。对事情不能冷静分析处理。随意发脾气,且很难控制,而且情绪波动大,有时呈现周期性、循环往复、周而复始。(3)神经质的人。这类人敏感多疑、好猜忌、不相信人,自己缺乏安全感、容易与他人发生争执,进而实施家庭暴力。(4)人格缺陷。这类人随意撒谎、一日三变或一事多变、固执任性、偏执易走极端、不顾及他人感受。(5)酗酒或吸毒。这类人酗酒或吸毒后难以控制自己的言行,经常会无缘无故恐吓、打骂亲人。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内容的理解。前四种类型的人,如果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则排除其直接抚养子女的资格;未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要在考虑对未成年子女成长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审慎判决。对于酗酒或吸毒的人,无论是否曾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都应排除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资格。

另外,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母亲直接抚养为宜。除非母方对两周岁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有不宜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比如有可能对子女造成直接侵害的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长期有行动不便无法照顾子女的情形。

如果未成年子女在6周岁以上,应听取孩子自己跟随父或母哪一方直接生活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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