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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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无法证明婚前自有财产的,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647人看过

——李浩诉王红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再婚老人如未就财产作出约定,离婚时无法就婚前自有财产充分举证,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法官提示:老年人再婚时往往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可供支配的财产,在形式上,可能包括房产、车辆、存款、债权等财产类型;在性质上,可能包括个人财产、与前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还包括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由于多数老年人的传统观念牢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约定”等于“碍面子”、“伤感情”,不愿在再婚前专门对财产问题作出书面约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更是寥寥无几。实践中涉及再婚老年人的离婚诉讼中,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多成为争议的焦点,如果一方无法就婚前自有财产充分举证,可能无法有效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建议老年人在再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或及时进行婚内财产约定,以免纠纷发生损害自身利益。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辅助工作,如婚姻登记部门可在老年人登记再婚时,主动向其说明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性质,询问其是否需要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机关应加强针对老年人的服务力度,对老年人需要婚前财产公证的,应在全面了解其需求后,指导和帮助其办理合法、规范、有效的公证。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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