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妈诉小刘赡养费纠纷
案例要旨: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教育的继子女间,适用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的,则不构成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帮继子女看孩子的行为,属于自愿的奉献,继父母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继子女对其进行赡养。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案中,李大妈与老刘已经登记结婚,李大妈是老刘的合法配偶,有权继承老刘的遗产。可是,老刘的这套房屋是李大妈与老刘领证之前就已经登记在小刘名下,是老刘赠与小刘的财产,已经不属于老刘的遗产。那么,李大妈是不能享有这套房屋的权利义务。关于赡养,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小刘与李大妈只有名义上的继子女、继父母关系,没有形成扶养教育关系,小刘无需对李大妈进行赡养。李大妈虽然曾经帮助小刘照看过孩子,但是这属于一种自愿的奉献,法律、道德都不反对这种奉献与付出,但是以此为由要求得到利益的一方对此进行赡养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小刘愿意每月给予李大妈一定的生活费,法官是非常支持的,毕竟“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