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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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分居,一方应向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641人看过

——赵大妈诉孙大爷扶养费纠纷

案例要旨: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再婚老人分居的,一方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当承担扶养费。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例如丈夫有房,应当向妻子提供该住房并供其居住。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孙大爷与赵大妈再婚为合法夫妻,虽然已经分居生活,但两个人在法律上还是名正言顺的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孙大爷与赵大妈之间有扶养互助的权利义务。现在赵大妈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生活来源,需要孙大爷的扶养,所以孙大爷应该支付赵大妈扶养费。但同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赵大妈有两个成年子女,都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应该赡养赵大妈。根据赵大妈子女的经济能力,孙大爷自己的收入、身体等各项因素考虑,法院酌定孙大爷每个月支付赵大妈500元扶养费。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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