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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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颁布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不受到法律保护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8日|分类:行政诉讼 |507人看过

——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则未形成收养关系,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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