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券的留置权
在出质人已将出质债券交付债权人(质权人)、被担保债权尚未获得清偿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留置该债券。
(2)利息的收取权
债券产生的利息,质权人享有利息收取权(《物权法》第229条、第213条)。
(3)转质权
质权人有权准用《物权法》第217条的规定,将债券转质。
(4)入质债券的保全权
出质人的行为造成入质债券的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可准用《物权法》第216条的规定,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议将入质债券提存。
(5)物权请求权
在入质债券被他人无权占有、债券质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债券质权人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
(6)提前受偿或提存权
在入质债券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务的清偿期限场合,债券债权人届期受偿,会使入质债券消灭,债券质权因其标的物消失而难以存续。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债券债权人愿意放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向质权人为清偿时,应当允许;债券债权人若不愿放弃期限利益,有义务将第三债务人(付款人,债券债权人的债务人,下同)的付款提存于第三人处,质权人有权请求债券债权人为此类提存行为(《物权法》第225条)。
(7)享有债券的担保利益
入质债券附有质权或保证时,债券债权为主权利,质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等为从权利。根据担保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权利的原理,债券质权的效力及于这些担保利益。如此,在入质债券的兑现日期届满后,第三债务人拒不付款,债券质权人有权代入质债券债权人之位而行使附带于债券上的担保权,可以直接请求债券债权的保证人予以清偿,或就担保债券债权的质物的变价,使其债权优先受偿。
(8)别除权(涤除权)
在债券债权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券质权人可以就已经入质的债券主张行使别除权(涤除权),要求不将该部分财产权利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9)债券质权的实行权
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被担保债权未获清偿时,债券质权人有权实行质权,就入质债券为处分:人质债券的兑现日期先于被担保债权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债券债权人提前清偿或予以提存,已如上述,此处不赘;债券债权已届兑现期的,质权人有权直接请求第三债务人付款,并就此享有优先于债券债权人和一般第三人受偿的权利。债券的金额超过被担保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主债务人清偿(《物权法》第229条、第2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