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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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的义务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708人看过

1.损害赔偿义务

出质人对于因质物的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损害时,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在质物的明显瑕疵致质权人于损害时,亦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此种损害赔偿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而非属质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担保法解释》第90条规定: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2.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出质人对于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负有偿还义务,属于质权担保的范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物权法》第173条);质权人就质物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出质人是否须负偿还义务,见解不一。出质人多为经济上的弱者,为免出质人于清偿债务后发生偿还有益费用的困难,对于非经出质人同意而支出的有益费用,出质人应不负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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