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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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生效时间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7日|分类:抵押担保 |1237人看过

因质权合同是当事人在特定物上设立质权的协议,以设定质权为目的故质权合同属于设权合同。质权合同只是质权设立的原因,并不具有赋权之功能。质权若要创设并生效,必须经过转移质物占有和公示。因此,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既是质权公示的方式,也是质权生效的条件。

本法(《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延续了总则的这一规定,在区分质权合同和质权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具体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关于设立动产质权的基础关系,即质权合同是否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而不能以质权是否设定为标准进行判断。如果质权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则应认为合同关系已经发生,当事人应该受到合同的约束。违约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质权能否生效,并不是质权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因为在质权合同生效后不一定能够完成质押财产的交付,有可能因为一方违约,还有可能因为其他原因,故不能认为质权未生效时质权合同也无效。

第二,以具有可让与性的动产设定质权的,质权的生效,必须以质押财产的交付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质权合同生效后就必然发生质权的生效。质权合同的生效能够发生债法上的效果,但是不一定能够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要发生质权设定的效果,必须进行质权的公示即交付。如果质权合同生效而当事人未交付质押财产,则权利人就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而不享有物权请求权。

第三,交付的法律意义。交付,是物的出让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把自己占有的物或者物权证书交给受让人占有的行为,简言之,交付就是出让人向受让人移转占有的行为。出质人将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行为,也就是交付行为。交付行为有多种形式,如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等。出质人移交质押财产的占有,并不限于现实交付方式,也可以其他方式交付。例如,出质人直接占有质押财产的,出质人应将质押财产现实交付债权人(质权人),自交付时起质权生效;质押财产已经由质权人占有的,则出质人无须现实交付,质权自质权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可生效;出质人并不直接占有质押财产的,而仅间接占有质押财产时,也可以采取将返还请求权让于质权人的方式,以代现实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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