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都以动产为担保的标的,但动产质押需要移转占有,而动产抵押并不需要移转占有。由于动产质押需要移转占有,因而常常会影响到对财产的有效率的利用。动产质押在经济效益上较低的原因在于:
第一,由于大规模的动产,如机器设备等,移转占有本身是困难的,尤其是在动产移转以后,出质人不能再占有该动产,因此出质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有碍出质人的生产和经营。而债权人通常是银行等机构,其也不会利用该动产,从而使动产不能发挥应有的利用效率。
第二,在移转占有以后,债权人还需要保管该动产,为此,也有支付一定的保管费用。更何况,动产一旦经过一段时间不使用,其价值可能发生自然贬损,甚至变得毫无价值。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惟因其必须移转占有,债务人对于担保物使用收益之功能,尽被剥夺。此在农业社会,以书画或饰物之类物品提供担保之情形,固无大碍;但在近日工业商业社会,势必窒碍难行,盖机器或原料均为生产材,工厂赖以从事生产,将之交付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以寻觅资金,殆属不可能之事”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产生了动产抵押和动产让与担保等新的担保形式。而从发展趋势来看动产抵押的范围正在逐渐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