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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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抵押和动产质押的区分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507人看过

在担保交易实践中,当事人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各种不同的名称,如“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但合同所约定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却与合同的名称不相符合。此时,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有关法律规则,审判中应注意区分保证、抵押和动产质押的区别,准确把握住各自的显著特征。

其中,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其区别于抵押和动产质押的特点在于,保证是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和信誉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的责任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代替其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对保证人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和动产质押都属于物的担保,皆为担保物权,抵押区别于动产质押的显著特征在于,抵押的标的为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以及动产,且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仅限于动产且必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否则动产抵押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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