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额质权的概念及其独立性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1519人看过

   最高额质权,为一种特殊的质权。《物权法》第222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一方面除适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如设立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等)外,另一方面,可参照《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如其担保债权的债权额的确定等)。

最高《物权法》动产应当最高抵押一样,在质权的从属性(包括存在、处分和消灭)、特定性、适用范围和实现上具有不同于一般质权的特殊规则。审判实践中应尤其注意最高额质权的独立性,这是最高额质权与一般质权相比所具有的非常特别的地方。最高额质权的独立性首先表现在最高额质权的设定,以将与被此可以理高额质权权之

高额保债个别债担担的债无从属

质权在决的转转让与被债权之间无从属性,最高额质权担保仅对特定的债务人或者特定交易关系中连续发生的债权负责,在决算之前,也就是最高额质权行使条件成就之前,不从属于哪一笔债权。

最后,最高额质间内灭而的消不意味着权的质权特定使某一具体债权消灭了,其后还有其他债权发生的可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