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转质以后,新设立的质权(转质权)与原质权及被其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转质权不受原质权的限制。这具体表现在:
第一,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和债权数额,可不受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影响,即使超过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也并非无效。
第二,原质权因主债务人向原质权人清偿债务而归于消灭以后,转质权仍然存在,转质权人的权利并不因主债务人的清偿而受到影响。只有出质人或原质权人向转质权人全部清偿债务,使转质权人的质权消灭的,才可能使出质人取回其质物。
第三,转质权人在自己的债权已到清偿期时,不需考虑原质权人是否已具备实行质权的条件,就可以直接实行其转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