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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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契约的无效不影响质权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以及质权的效力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504人看过

流质契约的禁止是严格意义上的禁止。即便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可能等于或小于被担保债权额,抵押权的实现结果并未侵害抵押人的权利,但该流质契约也应属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移转为债权人所有,人民法院自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应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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