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所谓质押合同的生效,只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就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且受到法律的认可。原则上,只要合意达成,质押合同就生效,并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使当事人之间依据质押合同而产生债权。所谓质权的设定,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并移转对质物的占有,从而创设质权,出质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及时交付质押物,在交付并移转对质押物的占有之后,才导致质权的设定。所以,出质人没有交付质物,只是没有完成法定的质权设定的公示方法,从而导致作为担保物权的质权不能设立,但并不会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如果质押合同因为没有交付质押财产而无效,将使质权人无权根据质押合同而要求出质人交付质物。尤其是,在质权人不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出质人履行交付义务时,债权人甚至不能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就给不诚信的出质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物权法》在第15条确立了区分原则,因而,在质权的设立方面,也区分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