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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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财产的折价与流质契约的区别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5878人看过

债务人可以通过质押财产的折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二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折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取得质押财产,折价涉及与质押财产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对通过协议取得质押财产予以限制:一是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取得质押财产的合同。因为,出质人享有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或支配权,质权人只能通过签订协议取得质押财产。二是当事人须在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后,才能签订取得质押财产的协议。如果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订立,则属于流质契约。三是不得损害其他质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同一财产上并存多个质权的,前手的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契约以低廉的代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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