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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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财产的拍卖、变卖与流质契约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1012人看过

若当事人在签订质权合同时即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质押财产。这种约定不是通过私力转移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归属权,不属于流质契约。质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或者通过与出质人协议,或者通过法院诉讼,否则质权人无权擅自处分质押财产。质押财产的拍卖,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质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将质押财产公开进行拍卖。质权的实行采用协议方式的,容易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通过法律程序变卖质押财产,能对质押财产的价格作出合理的评估,有效地保护了质押财产的所有人或归属者的利益。经法院裁定准予变卖质押财产的,既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审查主合同债权、质权是否合法有效,质权人能否变卖质押财产,也可以保证质押财产的买受人日后不受追索,避免了无效合同的出现,同时也会减少因质押财产变卖而发生的纠纷以及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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