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概念
质权,又称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其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变价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在质押中,权利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为出质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出质人为第三人时,在学理上称为物上担保人。
质权的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
质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具有从属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质权为从权利。因而,质权具有从属性,表现在质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质权只能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上设定
质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者可让与的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不动产只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3.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为必要条件
动产质权的设定须以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作为生效要件,当事人之间设定动产质权必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即由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重要区别。即使是权利质权,也需要交付权利凭证或者进行登记才能成立。
4.质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对质押财产享有留置的权利
由于质权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质权人得占有标的物,因而在质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受清偿前,质权人得留置质押财产而拒绝质押财产所有人的返还请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对质押财产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