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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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725人看过

当事人以“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通过协议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必须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且不得损害其他依法享有优先权的法律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农民承包土地的义务和责任是必须务农,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耕地,稳定农业(主要是粮食)生产,以拍卖、变卖方式实现抵押权的,买受人的主体条件和所应履行的手续与上述折价方式抵押权人相同。具体包括受让人主体条件、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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