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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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9日|分类:经济仲裁 |736人看过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作为抵押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权利人可自行决定,无需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许可,通过履行批准手续(2003年后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等同于批准)设立抵押权。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实现抵押权时,需要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价值剩余部分才能用来清偿债权,因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价值不宜高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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