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就最高债权额的变更而言,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当事人协议变更了最高额抵押的最高债权额,从原来担保100万,变更为担保200万,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被担保的债权是100万,如果抵押财产价值250万,首先清偿最高额抵押权人第一个100万,然后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100万,变更最高债权额后最高额抵押权人获得的后一个100万元的担保,只能在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债权受清偿完以后抵押财产剩余价值50万范围内受清偿。就最高额抵押期间的变革而言,其处理方式亦应如此。比如,抵押财产价值500万、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额是300万,后顺序抵押权人的被担保额是150万。原最高额抵押的期间届至日是3月1日,后被最高额抵押当事人协议变更为4月1日,在3月1日到期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决算额(剩余未清偿债权)是300万,但从3月1日到4月1日之间又发生100万的债权。在以抵押财产清偿时,首先由最高额抵押权人按照3月1日决算的结果在抵押财产上获得300万的受偿,然后由后顺序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的剩余价值200万上获得150万的受偿,抵押财产剩余50万价值再清偿3月1日到4月1日之间发生的债权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