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的有关内容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8日|分类:抵押担保 |716人看过

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然可以按双方的意思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但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涉及物权变动的合同,其条款的变更,除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外,还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的变更有一些限制性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最高额抵押协议变更制度,是指对被担保债权、最高限额、决算期等的变更。具体涵义阐释如下:

第一,确定债权的期间的变更。也称为决算期的变更。对于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决算期,当事人可以变更,既可以延长决算期,也可以缩短决算期。且此项变更无须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但决算期已经登记的,在变更时亦应为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后顺位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人和其他善意第三人。

第二,债权范围的变更。债权范围的变更就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变化,主要是指担保债权的更换。在不改变最高额抵押权存在基础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债权,以满足当事人的利益需要。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得以其他债权代替之,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经抵押人和债权人的一致同意并为登记也得为更换,不仅各个债权得以其他债权更换,而且也得将整个债权范围更换。

第三,最高债权额的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回成立后,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额可依当事人的合意增加或减少。但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抵押权人仅在最高范围内对抵押财产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因此,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决定着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的可利用程度,同时也决定着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的可支配范围,最高额的变更对在同一抵押顺序抵押权的债权人以及普通债权人的影响很大,故不允许当事人一方单独加以变更,除非最高抵押权人放弃权利。最高限额的变更,依据抵押财产的性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或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增加最高限额时,不得以其增加部分对抗变更登记前已成立的后顺序抵押权利人,这样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