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高额和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即使债权一度为零,也不因此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其仍对之后发生的债权发生效力。这就是学者所谓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新陈代谢。当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债权额始得确定,此时的债权以最高额为限度为抵押权所担保。可见,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以现在及将来债权为限,而不能回溯至过去的债权。对此,有学者称之为最高额抵押权的无回溯性。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同意可以回溯至过去债权的,即当事人同意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可以转让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法律自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对这种意思自治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