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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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抵押登记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3日|分类:抵押担保 |575人看过

我国《担保法》规定,车辆抵押应在车辆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这里的车辆指机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将机动车分类如下:第一,大型汽车;第二,中型汽车;第三,小型汽车;第四,微型汽车:第五,摩托车:第六,拖拉机;第七,三轮汽车。第八,电瓶车;第九,轮式专用机械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包括在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这就是说,拥有机动车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领有号牌与行车执照,因而当车辆抵押时也必须在该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
公安部2004年4月30日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对于机动车的抵押权登记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适用于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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