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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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3日|分类:抵押担保 |949人看过

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
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
动产浮动抵押的特征
第一,动产浮动抵押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协议方式。此乃动产浮动抵押在方式上的法定性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未签订书面协议而主张抵押权存在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二,适用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观点认为,为了交易安全起见,应将浮动抵押制度的适用主体加以限制,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提供浮动抵押。但本法并未对浮动抵押适用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因为这种限制将造成企业权利能力的不平等,而且,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比较宽广,并不一定十分需要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相反,一些有潜力的有限责任公司却恰恰最需要这种灵活的担保方式。
就本条规定的适用主体而言,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所谓企业,应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五大类。个体工商户系指《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依法经核准登记而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此外,根据国家统计局设定的标准,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2)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3)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4)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5)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6)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第三,浮动抵押标的物限于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鉴于不动产等抵押权生效始于登记,知识产权根据物权法定主义不能作为抵押权之标的,因此为了适用法律的统一,本法明确将抵押权的标的物限定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这些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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