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消灭的事由
1.主债权消灭
主债权消灭,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随之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应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若部分消灭,则抵押权因其不可分性仍继续存在。
2.抵押物灭失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无所附丽,失去存在的意义,归于消灭。此处所谓抵押物灭失,包括法律上的消灭和事实上的消灭。前者如抵押物被征收,后者如抵押房屋被焚毁。但须注意,因抵押物灭失而受有补偿金、赔偿金或保险金时,抵押权因其物上代位性而不消灭(《物权法》第174条)。
3.抵押权的抛弃
抵押权人抛弃抵押权,抵押权归于消灭。
4.抵押权的实行
抵押权于其实行时,无论抵押债权是否因此而全部受偿,均归消灭。
抵押权的实行,不仅指抵押权人依法律规定的实行方法实行抵押权,而且包括抵押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另外,先顺位的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后顺位的抵押权无论是否实行抵押权(包括申请参与分配),或抵押债权是否已经获得清偿,均归消灭。
抵押权消灭的效果
无须登记的抵押权消灭,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及债务人之间,在抵押权人和第三人之间,都发生抵押权消灭的结果。
登记的抵押权,其消灭时应予注销登记;若未办理注销登记,抵押权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归于消灭,但对于善意第三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均无权主张抵押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