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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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的界定与分离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3日|分类:抵押担保 |1072人看过

天然孳息的界定

孳息,作为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概念,系指由母物所生的收益,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之分。其中天然孳息包括物的有机出产物及其他依照物的用法而收获的出产物。虽然就如何出产为物的天然孳息,在学说上莫衷一是。但综括学说及立法,无论是有机出产物还是无机出产物,皆可设定动产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就有机出产物而论,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与土地或树木未分离的天然孳息,即所谓未分离孳息或成长中孳息,非独立之物。但其中有得以登记及烙印等明认方法设定抵押者,将来与土地分离后即为动产,执行法院于成熟收获后拍卖或变卖,自无不可。”就无机出产物而论,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中第二类所罗列的可作为担保物的矿产品包括煤、金属矿砂、石油、天然气和粗盐等。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1035)条规定,在未开采的矿物或类似物质(包括石油和天然气)上,可以设定担保权益。只是该担保物在矿物或类似物质被开采或被提纯时,才发生效力。

关于天然孳息的分离问题

就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而言,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一般是原物的一部分,这样原物上的抵押权效力也就当然及于未分离的天然孳息。而当原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时,在扣押期间如果天然孳息才与原物分离,则此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分离之后的天然孳息。故此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分离后的天然孳息。抵押权人可以收取此分离后的天然孳息,必须以抵押财产被扣押且天然孳息是在扣押之后才与抵押财产相分离为前提条件,否则抵押权人无权对此孳息主张抵押权。另外,天然孳息与抵押财产的分离是指自然地自原物脱离的过程,倘若抵押人在抵押权即将实现时,为避免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成为抵押权实现的标的物,而违反其自然规律将天然孳息提前脱离抵押财产,比如果实还未熟透,为避免因实现抵押权而使果实归属于他人,抵押人就提前摘取未熟透的果实等,此时抵押人的行为构成对抵押权人抵押权的侵害,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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