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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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的影响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1日|分类:抵押担保 |569人看过

在抵押财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之场合,一个抵押权人在实行其抵押权时,必然会涉及到其他抵押权人之利益,尤其在该抵押权人通过协商方式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而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时,对其他抵押权人影响颇大。考察其他国家立法例,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存在两种模式:其一,涂销主义。该模式认为,抵押财产被实行抵押权后,抵押财产上的其他抵押权均归消灭,抵押财产之价值由全部抵押权人依照各自抵押权的顺位进行分配。其二,承受主义。

该模式认为,抵押财产上的其他抵押权并不消灭,抵押财产的取得人要负担抵押财产上的其他抵押权,其他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和《担保法》对此均未置明文,《担保法司法解释》亦未涉及该问题。我们认为,可以结合涂销主义和承受主义两种模式,根据抵押权实行的不同方式来划分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途径。具体而言:

1)抵押权人通过与抵押人协商折价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的,应当采用承受主义,即抵押财产上的其他抵押权不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如果其他抵押权的顺位先于已实行的抵押权的,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因为已实行的抵押权次序在后,本应后于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受偿,这符合各抵押权人的合理预期,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对顺位在后的实行抵押权人并无超过可预期的利益触动。同时,采取承受主义也可以避免抵押权人恶意行使抵押权,致使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利益受损。比如,抵押权人无视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而以不合理低价折价取得抵押财产时,采用承受主义,抵押权不因抵押财产折价而消灭,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仍有权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从而可以制约恶意行使抵押权的当事人。

如果其他抵押权顺位在后的,采用承受主义也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根据承受主义,虽然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折价后抵押权不消灭,也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7条的规定,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享有所有权人抵押权,并因其抵押权顺位在先,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也不会受到损害,从而实现了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但如果抵押权人恶意行使抵押权,比如以不合理的低价取得抵押财产,损害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则属于《物权法》禁止的行为,后顺序抵押权人仍得以抵押财产真实价值为依据,以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受偿后的剩余部分为限,行使抵押权。

有观点认为,对抵押财产折价应当取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折价无效,并认为这种方法可以保护其他抵押权人。此种方法也不失为有建设性,但我们认为,上述介绍的结合涂销主义和承受主义的思路更优。“未经同意转让无效”这种方法在程序上没有保障,对于恶意实行抵押权制止不力,如果抵押权人为多人时,一一通知抵押权人并取得所有抵押权人的同意也不现实,故可能缺乏操作性。

2)通过对抵押财产变卖、拍卖实行抵押权的,无论是通过协商程序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应当采用涂销主义,即抵押财产上的其他抵押权在抵押财产变卖、拍卖后消灭,买受人取得对抵押财产无负担的所有权,其他抵押权人对买受人不能行使权利,抵押财产上所有抵押权人根据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对抵押财产的价金进行分配。在对抵押财产变卖、拍卖之前,实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通知其他抵押权人参加分配,未作通知而私分抵押财产的价金的,分配行为无效,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对其他抵押权人的赔偿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8条规定的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的规定,可以作为裁决“无视顺序在先的抵押权而私分抵押财产变价款”的行为无效的依据。在抵押财产出卖给受让人后,实行涂销主义可以保证买受人取得抵押财产的完全所有权,法律关系稳定,不至于因抵押权的追索而关系复杂,各抵押权人因有相互间“物上连带”,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相互负通知上的义务并不过分,各抵押权人依据顺位受偿,结果可谓公平。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抵押财产变现时,无论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到期,各抵押权人均可以参加分配,这在各国属于通例,抵押权人参加分配不以债权是否到期为限,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财产被行使抵押权时,均视为到期。

3)抵押权人恶意行使抵押权,以不合理低价折价、变卖、拍卖抵押财产,损害其他权利人的权利的,不仅可以通过本条规定的撤销权之诉来制约,而且可以结合涂销主义和承受主义来制约。其一,对于将抵押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折价的,其他抵押权人因抵押权不消灭,仍然可以根据自己抵押权的顺序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即便是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仍得以抵押财产价值超出已实行抵押权的剩余部分为限,行使抵押权。其二,对于将抵押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变卖或私分抵押财产变现款的,其他抵押权人除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外,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私分抵押财产价金的行为无效,并裁判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8条规定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的精神,可以作为裁判私分行为无效的依据之一。《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作为辅助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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