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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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实现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1日|分类:抵押担保 |570人看过

一、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实行抵押权的前提条件有三:

其一,主债务履行期限业已届满;

其二,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

其三,抵押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如果债务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履行了其债务,抵押权人的债权已获实现,则因抵押权随主债务的履行而消灭,故不产生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二、抵押权实现的途径

抵押权实现存在协议和诉讼两种途径。

其一,协议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其债务且债权未受清偿的,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决定抵押权实现的情形。抵押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而设立的,其实现自然也就可以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来完成,这体现了我国民法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与私法自治的原则。

其二,诉讼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其债务而债权未受清偿的,并且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的审查来裁判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尽管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实现抵押权,但在当事人不能就其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归属及实现达成协议而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就有必要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公断人出面解决,从而发挥法律作为社会调节器的作用。

三、抵押权受偿的方式

根据本条规定,抵押权受偿方式有三种:

一是折价;

二是拍卖;

三是变卖。

1)折价:是指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或者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判,按照抵押财产自身的性状品质等情况作价,把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归属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从而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折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时,为了保证折价公允,《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抵押财产折价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拍卖:是指众多的购买者通过竞争与出卖人进行买卖、购买相关财产。拍卖可分为任意拍卖与强制拍卖两类,任意拍卖是出卖人与拍卖行订立委托合同,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强制拍卖是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基于某些法定的原因而由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强制进行的拍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通过协议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的,即属于任意拍卖;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拍卖抵押财产的,则为强制拍卖。以拍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具有较多优点,因为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标的物,因此拍卖的成交价格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拍卖财产的价值,既有利于维护抵押人的利益,也能充分发挥抵押财产对债权的担保功能,从而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3)变卖:就是以拍卖方式以外的生活中一般的买卖形式来出卖抵押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方式。变卖不具有拍卖所具有的上述优点,但却简便易行,省时省力,目前在我国各地拍卖机构不普遍、拍卖程序及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变卖仍然是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为了保证变价价格公允,《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抵押财产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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