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抵押物在设定抵押之后,其仍然归属于抵押人所有,所以,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以后转让,在提前清偿了债务以后,剩余的价款仍然归属于抵押人。但是,如果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在此情况下,应当由债务人清偿,而不能由抵押人负清偿责任。因为债务毕竟是债务人自己的债务,既然转让抵押物经过了抵押权人同意,用价款清偿债务,这表明抵押人已经尽到了担保责任。如果抵押人是债务人,由其清偿债务是理所当然的。如果抵押人是第三人,既然其已经履行了担保责任,就不能再要求其继续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如果转让的价款用于提存,是否适用上述规则?笔者认为,以转让的价款提存,与清偿债务的性质相同,都可以导致主债务的消灭或部分消灭。所以,如果以转让的价款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