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与我国有关特别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例如,《民用航空法》第16条、《海商法》第13条,对民用航空器的抵押和船舶抵押都采登记对抗模式。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用登记对抗模式,具体来说:第一,凡是以动产抵押的,当事人可以办理登记,也可以不办理登记,是否办理登记,当事人享有选择的权利。第二,动产抵押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和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止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这些财产既可以分别设立普通的动产抵押,也可以和各类动产集合在一起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第三,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这就是说,只要当事人订立的抵押合同生效,即使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也可以有效设立。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不仅发生债的效力,而且也发生物权设立的效力。需要指出的是,动产抵押权不仅不需要办理登记就设立,而旦不需要交付标的物,抵押合同生效后就可以设立。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抵押人在设立动产抵押之后,又将该动产转让给他人,第三人出于善意购买该动产,就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第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该抵押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仍然具有法律拘束力,抵押权也已存在,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题在于,此处所说的“第三人”包括哪些人?关于第三人的范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说。此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是指任何第三人,包括普通债权人。任何人只要不知道抵押权已经设立,都可能是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因为没有登记公示,第三人对于财产上的风险和负担无从知晓,超出了第三人的预期,对于第三人极不公平,并且赋予未登记的物权以对抗普通债权人的效力,极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债务人通过伪造抵押合同,倒签合同日期,串通逃债。二是狭义说。此种观点认为,此处所说的第三人不包括普通债权人。因为虽然没有登记,但是,抵押权人仍然享有物权,可以对抗普通债权。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说,“所谓第三人应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之人,债务人之一般债权人并不包括在内”。三是折中说。此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别不同的债权对待。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因扣押、查封、参与分配而取得针对标的物的债权的人,但是,可以对抗与标的物没有直接交易关系的一般债权人。笔者认为,此处所说的第三人,是指合法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具体来说,此处所说的第三人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某项财产已设定抵押。如果某人明知某项财产已设定抵押而仍与抵押人订立买卖合同,甚至办理了登记手续,则属于恶意。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仍应具有优先于该买受人享有的权利。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而非恶意第三人。
第二,第三人是指物权人。既然登记对抗模式下,未经登记的买受人取得的权利能够产生物权的效力,那么,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就应当属于物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可以对抗一般的债权人。如果未登记的抵押权只是不能对抗对抵押物享有物权的人,而能对抗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则抵押权实际上仍具有对抗的效力。
第三,第三人是指合法交易中已经登记的物权人。因为一方面,只有合法交易中的第三人才应得到保护,如果交易本身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第三人的权利也就视为不存在。另一方面,第三人的物权必须已经登记。虽然未登记的抵押权可以产生物权效力,但是其效力是受限制的,即不能对抗已登记的物权人。对善意第三人来说,即使登记时间在抵押权人设立抵押之后,因为第三人经登记而取得了完全的物权,所以,设立在先的抵押权人的权利不能对抗该第三人的物权。例如,甲将其价值5000万的船舶抵押给银行乙,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白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乙就享有抵押权;后来,甲又将该船舶抵押给银行丙,并为丙办理了抵押登记,因而,丙已经取得了完全的抵押权。尽管乙取得的抵押权在先,但并不能对抗已经办理登记的丙的抵押权。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因此,丙要优先于乙受偿。
关于动产抵押的登记机构,《物权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这一规定,动产浮动抵押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依据《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因此,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原则上为公证部门。从表面上看,上述两项规定似乎有矛盾之处,但实质上并不矛盾。应当理解为,除了《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以外,其他动产抵押都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在公证部门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