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共有财产。共有财产的抵押,可以分为按份共有财产的抵押和共同共有财产的抵押。《物权法》并没有明确共有人是否可以以共有财产设立抵押。笔者认为,按份共有人可以以其份额设立抵押权,而共同共有人以共有财产设立抵押的,原则上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理由在于: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抵押也是对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所以共同共有财产的抵押必须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从实践来看,家庭共有财产的抵押容易引发纠纷。例如,夫妻一方将家庭共有的财产抵押以后,已经办理了登记,但夫妻另一方事后以抵押未征得其同意为由,否定抵押的效力。此种情况下,抵押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在判断家庭共有财产抵押的效力时,应当区分一般财产的抵押和重要财产的抵押。对于一般的家庭共有财产抵押而言,家庭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这对债权人保护是必要的。因为夫妻一方完全有权代表另一方行使处分权,夫妻一方在从事这种处分时将构成表见代理,该处分行为包括抵押行为是有效的。对于诸如房屋、机动车等通常都有登记的重要家庭财产来说,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上的权利人。如果债权人信赖登记而接受夫妻一方提供的抵押,基于公信原则,该抵押是有效的。如果登记记载的是共有财产,则在设定抵押时应当取得夫妻双方的同意。否则,该抵押是无效的。需要指出的是,部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问题存在约定,但这种约定不具有公示性,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因此,共同共有人不能以此种内部约定来否定抵押的效力,否则将可能严取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在设置抵押时,夫妻另一方已明确提出异议,或者相关权利证书表明拟抵押财产为共有财产且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债权人在抵押设定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述情况,则债权人并非善意,他不能取得该抵押权。当然,在重要家庭财产的处分中,还要结合具体案情考察抵押权人在交易时的注意义务,其是否尽到对重要财产的审核义务,以决定其善意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