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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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等不动产抵押物的判定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3日|分类:抵押担保 |492人看过

在我国因区划位置不同,房屋有城镇、农村之分,城镇房屋须到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农村的房屋则尚未建立起登记制度。因土地指地表及其上下一定范围,所以附着于土地的形态有的是附着于地表,有的是附着于地中或空中。如一般建筑物及构筑物系附着于地表,地下室系附着于地中,两建筑物之间的空中走廊则附着于空中。涉及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主要是房屋。为行文方便,以下使用“房屋”一词)的判断,以下诸问题值得关注:其一,关于房屋的个数。一般的原则是,以房屋登记的个数为准。未登记的房屋,依社会一般观念为判断。其二,关于房屋的构成部分。窗户、门和房屋的构成设备(如电梯、暖气等),一经设置于房屋,即构成房屋的一部分,不论是否易与房屋分离,已失去了独立性,不能成为独立的物权标的物。其三,关于房屋的同一性。这于其上的抵押权的命运息息相关,房屋保持其同一性,则其上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反之抵押权消灭。一般而言,房屋增建、扩建及部分拆除,不影响其同一性,不过此种情况下须办理变更登记。房屋部分修缮改建,及其内部格局发生变动、进行装潢等,也不影响其同一性。房屋拆除重建,若系因土地重划且使用原来材料的,应认为不丧失同一性,发生此外的其他情形而拆除重建的,则应解释为房屋前后丧失同一性。其四,房屋因倒塌、火烧而有损坏的,视其残存程度是否仍堪使用而判定其是否仍为不动产。若不堪使用,则认为原房屋灭失,剩余部分不过是建筑材料而已,其上他物权归于消灭。反之,则认为仍为不动产。此外,钢筋水泥房屋火烧后纵仅剩外壳,若房屋的主体尚存,也应解释为其不动产的性质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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