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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的设立不等于抵押权的设立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592人看过

抵押合同的订立和抵押权的设定是不同的法律事实,抵押合同的订立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抵押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抵押权的设定,是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因此,当然应明确区别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设定。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物权变动和原因行为区分原则”,作为原因行为的抵押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物权变动之发生,除抵押合同外,还须符合公示原则的要求。可见,抵押合同的生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义务,为抵押权的设定奠定基础法律关系。按照中国民事立法所采的民法理论,抵押合同与其他合同并无本质的差别,抵押合同自其成立时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合同既属于民法合同的一种,其成立和生效应当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财产的登记无关,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生效,抵押权设定即生效,则根据抵押财产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生效时间。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等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八十一条的相关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综上,设立抵押权不仅仅要签订合同且合同有效,同时要求对抵押权办理登记等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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