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与抵押人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3日|分类:抵押担保 |823人看过

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我们来看看两者的具体含义:

①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即主债权人,因为抵押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而存在的,故只存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人才能成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物权法》原则上不承认独立担保,所以抵押权人就是债权人。但抵押权人为债权人也存在例外。例如,在最高额抵押中有时债权并未发生,但已经存在抵押权人。再如,债权发生之前已经设定的抵押。当然,最终这些抵押权人都会与债权人合二为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成为抵押权人,值得探讨。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立的合同,当然有效,而不需要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抵押权的设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是纯获利益的,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抵押权人。

②抵押人

依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人是指以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抵押在性质上是一种处分财产的行为,抵押人应当是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包括所有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破产管理人等。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来看,对于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单位等作为保证人是有严格限制的,但对于哪些法人不可以作为抵押人并没有明确规定。从法律上来看,任何法人都可以作为抵押人,对抵押人的身份不应有严格限制,但对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在法律上应有严格限制。

抵押人必须对设定抵押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考虑到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维护问题。从实践来看,某人以其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某一共有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在抵押人实施此种抵押行为时,相对人即债权人有可能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抵押人对其用来设定抵押的财产无完全的处分权。在此情况下如果简单地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将不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有学者认为,在此情况下,“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可以成立,抵押权人得于抵押权实现时拍卖用于抵押的共同财产,但抵押权人对其卖得价金只能就抵押人可分得的部分优先受清偿,其余的部分不得用于偿债,而只能返还给其他共有人”。笔者认为这一看法不尽妥当。从保护善意相对人和维护交易安全考虑,应当在相对人为善意的情况下,确认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变卖所得的全部价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能仅就抵押人可分得的部分优先受偿。至于因抵押权的实现而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则应由设定抵押的人进行赔偿。如果以不动产抵押,则债权人未查阅登记,就不能认定其为善意,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如果以动产抵押,则债权人可能不知道抵押人无处分权,此时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公司是否可以公司的财产作抵押的问题,《公司法》第16条第12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依据该条规定,公司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抵押。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公司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因此有权以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其正常经营活动,不应在法律上予以禁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只要符合章程的规定,且经过法定的程序作出决定,该担保即为有效。但考虑到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甚至会使公司濒临破产,所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又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对外担保有可能导致公司的财产被查封、扣押、拍卖,最终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所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有严格的限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得不到公司意思机关的同意,则公司不得提供此种抵押。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