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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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的内容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2日|分类:抵押担保 |596人看过

抵押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应符合民事合同的一般特征与要求。任何一项民事合同就其生效要件而言皆应符合内容合法、合同内容确定、可能等要件。就其内容确定性要件而言,即是要求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清楚,如此方能具有可履行性,才能达到订立合同之目的。合同内容的确定主要就是依据合同的条款来认定,合同只有具备必要的条款,其内容才能确定,抵押合同也是如此。依本条的规定,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或包含下列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依据抵押权之原理,由于一般抵押权只能对现在发生且特定的债权设定,因此有必要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规定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否则就有违担保物权法之债权特定性原则。所谓所担保主债权的种类,主要是指明被担保主债权是买卖、租赁、借款等性质,当然在抵押合同中应载明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此乃题中应有之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限定抵押人负担保责任的一个认定标准,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依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亦应载明。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通常而言,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就是被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因此,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对抵押人的利益而言至关重要,为此有必要在抵押合同中载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在实践中,由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时,第三人是否愿意承担抵押责任,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明确,抵押人就可以很清楚地预见到自己提供抵押的财产上抵押负担的存续期限,也有利于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有预期地安排他用,如出租、再次设定抵押等。

抵押合同生效后至主债务清偿期届满前,抵押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抵押权人欲就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以实现抵押权,亦须等到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因此抵押合同一般应明确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最高额抵押应属例外,因为在最高额抵押中,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在将来一定朗限内连续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因此,每一宗具体的债权发生的期限是不确定的。不过,在最高额抵押中可以约定总债权的清偿期,总清偿期届满而不履行债务的,则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不便约定总清偿期的,则应以决算期届至为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于决算期届至时应履行全部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基本情况,是标志抵押财产总体价值的指标,是确保抵押合同有效瓶行以及实现抵押权的重要因素,可谓抵押合同的关键部分。抵押财产的所在地是指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物所处的地理位置。由于抵押权的设定不转移抵押财产之占有,抵押人继续占有抵押财产,因此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便于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等的监督,在抵押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抵押财产所在地。抵押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是指抵押财产为何人所有,或谁对该抵押物享有使用权。抵押财产可以是抵押人所有的财产,也可以是抵押人依法经营管理、有权处分的财产,同时,还可以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鉴于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为保证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抵押权的顺利实现,在抵押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抵押财产的产权关系。

4)担保的范围。担保范围是指抵押人以抵押财产设定抵押,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具体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是抵押合同中必须规定的,至于其他各项是否为担保事项,应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具体约定,一旦双方当事人约定就某项或某几项给予提供担保的,抵押人就必须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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