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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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1160人看过

①反担保人的抗辩权

由于反担保本质上也是担保的范畴,所以与本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一样,反担保人亦享有其抗辩权,《担保法》第4条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即肯定了反担保人的抗辩权。但是在反担保制度的具体适用中,虽然《担保法》对于本担保所定各项专属抗辩权的既定原则和规则亦当然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与本担保之间毕竟不是简单的称谓上的差异,较之本担保而言,反担保人的专属抗辩权自有其相对独立的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无效的抗辩权

主合同、本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是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基本前提,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此合同关系链条中的任一环节发生合同无效的事由时,均有可能导致反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依反担保合同所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解除。对于合同无效的抗辩权,无论是主合同当事人,还是本担保合同当事人,以至反担保合同当事人,均享有抗辩权。

(二)反担保人的担保期间抗辩权

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担保人的利益,《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等担保期间作了明确的规定,担保人的责任因此而成为一种附期限的责任,即担保人仅在担保责任的有效存续期间内承担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担保期间的抗辩权的实际取得和行使须受制于担保期间的起始与终结时间的确定。在担保期间的起始与终止时间的确定标准上,反担保较之于本担保合同有所不同。

1.反担保人担保期间的起点的确定

担保期间的起点是确定担保人开始现实地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界限。在主合同的约定履行期间内,仅主债务人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只有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债务人仍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始发生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然而,反担保的担保期间起点则有其特殊性,根据反担保合同对于本担保合同的从属性特征,反担保合同的功能在于当本担保合同的债务人未履行对本担保的补偿义务时,通过反担保人的履行来保障本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不过,此追偿权的实际取得须以本担保人已经实际承担了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清偿义务为前提。否则,这一追偿权只能是一种可能性,而不能现实地享有和行使,这就使得本担保人可以实际行使追偿权的时间起点处于一种动态之中。受此影响,反担保人现实地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起点也相应地处于动态之中,即处于一种非确定的状态。由于本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义务是其现实地取得对于主债务人追偿权的时间起点,因而此时也应当成为其实际取得对反担保人追偿请求权的起算时间。因此,反担保人担保期间的起点应当与本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义务的时间相适应,即应当是本担保之债切实履行之时。

2.反担保期间终点的确定

担保期间的终点是确定担保人从法律上解除担保责任的时间界限。除法定担保期间外,反担保中的担保期间的终点应当以不超过本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为限。因为,自本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果主合同债权人一直未向本担保人主张权利,或者本担保人未自动履行,本担保之债便成为自然之债,不再受法律保护。此时,本担保债务既已经被解除,则反担保便因失去偿债依据而再无存在的意义。

在实践中,为确保本担保人对反担保期间的合理控制权,维护公平与诚信的基本原则,有必要明确反担保的担保期间应当长于本担保的担保期间,以充分保护本担保人的追偿权。

(三)反担保人的合同变更抗辩权

《担保法》中关于担保合同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担保期间内,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而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对转让部分,担保人免除其担保责任;另一种是担保合同生效后,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而与主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此时,担保人亦免除其担保责任。而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担保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所以,反担保人亦可以享有合同变更的抗辩权。具体包括:

1.主合同的变更及主合同债务的转让

在反担保中,如果主合同债权人未经本担保人书面同意即与主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合同债务,如果本担保人依法可以免除债务的,则反担保人亦可以相应免除其反担保责任。

2.本担保人对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许可

本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义务后,方能现实地取得对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就此意义上说,本担保人只有在实际履行了担保义务后才有权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履行期已届满的债务,而此刻也正是本担保人现实地取得对于反担保人追偿权之时。如果本担保人未以反担保人书面同意即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的,则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亦将因此而解除。

3.本担保人与主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内容

本担保人与主债务人对债务作出变更性质的约定,均将直接影响反担保人的债务清偿风险的承担。对此种情况下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承担,可以按照本担保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即本担保人与主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内容而减轻主债务人责任的,则反担保人仍应承担反担保责任;反之则在加重责任的范围内免除其担保责任。

(四)反担保人物的担保优先的抗辩权

在担保之债中,就同一债权既设定有物的担保,又设定有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时,保证人得免除物的担保部分的保证责任,此原则对于反担保人亦可以适用。

(五)反担保人中一般保证担保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与本担保中的一般保证担保一样,如果反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是一般保证担保,则反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本担保人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应当先行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就主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后仍然不能得到清偿的部分,才可以向反担保人追偿。

②反担保人的追偿权

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反担保债务以后,反担保人即取得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即为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主债务人也就是主合同关系中的主债务人,而不是本担保人,本担保人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即成为反担保人的债权人,所以反担保人即不得再行向本担保人进行追偿。

由于反担保的设置,法律并没有规定次数的限制,也就是说对反担保人担保反担保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还可以对反担保人的权利再次设置反担保,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既可以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也可以向次反担保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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