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求偿权的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所谓反担保,就是“担保的担保”,即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可以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提供担保的行为。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方法,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反担保则是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所以担保人在对债务人进行担保时,正确地使用反担保,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不担风险,不受损失,在经济交往中更好地正确运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即可向反担保人求偿,而不问担保人履行的对与不对,反担保在性质上属于间接担保,因为它并非直接担保主债务,而是对担保人所负的债务担保进行担保,这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人的风险和损失,反担保之债除因一般担保消灭原因而消灭外,当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消灭或其中之一消灭,反担保也随之消灭。
反担保是担保活动中常见的使用方法,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就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偿还的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由于反担保也是担保,所以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规定,也即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