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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何时生效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455人看过

担保合同的生效,根据其生效要件不同,可分为担保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和担保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担保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欲使已成立的担保合同发生完备的法律效力而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担保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应当具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
一般说来,担保合同具备《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依法成立的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担保物权依担保合同而设立。担保合同是担保物权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担保物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担保合同。从合同能否独立存在的角度可以将合同区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从属于其他合同即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之所以要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是因为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般也无效。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中债权的实现,没有主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即无所谓担保,因此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随着主合同产生、变更和消灭,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
根据主从合同关系的一般原理,物权法明确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对担保物权从属性的规定。担保以保障主债权实现为第一宗旨,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其约定的债权债务即丧失法律约束力,相当于自始不存在,对担保当事人自然不生法律效力。可以说,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性是担保物权法律的重要根基。当然,该从属性并非绝对的,《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有但书即“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为独立性担保提供了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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