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的解除对担保合同的影响
主合同在被解除之后,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也可能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该规定来看,实际上认为主合同解除不应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其主要理由在于:根据《民法通则》第115条和《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物权法》对此种情况并没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合同解除的情况比较复杂,对解除以后的效力很难统一作出规定。一般来说,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一是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二是仅对未来发生效力。如果主合同解除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则合同视为自始不存在,此时依据从属性规则,担保合同也归于消灭。而如果主合同的解除对未来发生效力,此时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处理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处理。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可谓担保物权实务中一个重大疑难问题。担保合同无效通常存在两种情形:其一,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其二,主合同本身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由于无论是主合同还是担保合同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其无效均应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在《物权法》之前,《担保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和在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中,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如何确定?
担保人与债务人、债权人的责任比例如何确认?
在担保合同无效场合,担保人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是自行承担还是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有反担保人的,反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份额如何确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将上述问题区分为种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因此,本条规定在具体操作中亦应遵循《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一种情形是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中当事人责任份额确定,即《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二种情形是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中当事人责任份额的确定,即《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三种情形是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场合承担的责任如何追偿或分担的问题,即《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