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谓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强制履行、依约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是指非违约方请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以其他标的加以代替。在一物数卖的情况下,因数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均为特定物,就同一特定标的物出卖人是无法多次履行的,特别是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的不可移动性,使得一房数卖的出卖人在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时,成为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要求履行时,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可免除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因此,一房数卖的情况下,出卖人一般是无法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的。而在出卖人先抵后卖的情况下,是可以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的,如出卖人可另行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而除去设定在所售房屋上的负担,或者出卖人按期返还等额贷款涤除抵押。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当事人一方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相对方可以合同选择要求其承担修理、更换、重作的责任。在民法上,修理又称为消除缺陷,更换、重作又称为另行给付。一房数卖的情况下,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是无法请求出卖人承担修理责任的,但可请求出卖人承担另行给付的责任。如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其他房屋实现买受人的债权。在先抵后卖的情形下,买受人同样可以请求出卖人采取提供其他担保物或者返还等额贷款等补救措施,使其实现合同目的。这里的赔偿损失也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对因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违约损害赔偿是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其中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只有赔偿全部损失,才能使其在经济上得到相当于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时的同等收益。实际遭受的损失无法确定的,可参照违约方因违约所获得的利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