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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95人看过

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也称为具体履行或依约履行。我国合同立法称之为继续履行。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其指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合同,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合同履行。《民法通则》第111条将实际履行作为违反合同的一种主要补救方法予以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我们认为,继续履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实施实际履行的前提,只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以及当事人合法约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认为守约方享有进行履行的权利。

(2)要由守约方向法院提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之请求。既然认定实际履行是守约方的一种权利,那么它的成立就依赖于守约方对权利的行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在违约之后寻求金钱赔偿,而是意在实现其所期待之利益,当守约方在利益衡量后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更为有利,就可选择实际履行的方式。

(3)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无法代替的特定物或无法用金钱衡量其价值的物。

(4)守约方在不违背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的条件下才可选择实际履行。

(5)违约方必须能够继续履行。此条件对实际履行的责任方式十分重要。继续履行要考虑其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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