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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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额的确定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422人看过

损失赔偿额的确定问题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由于可得利益是在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计算合同在正常履行时的状况,而可得利益确定要具备各种条件,实践中,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办法一般采取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在相同的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关于损失额的计算方法将包括具体的方法与抽象的方法,具体方法旨在恢复权利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而抽象方法并不注重非违约方的特定损失,而是根据交易的通常情况给予合理的赔偿。关于计算标准时点的问题,是指应依据什么时点的价格为标准计算损害赔偿额。该问题我国法律未有规定,学术界大致有违约发生时、合同解除时、中间最高价格时、提起诉讼时等等。有学者认为应由受害方选择以何种时点为标准来计算损失赔偿额。因为从违约时起至到最后确定赔偿额这段时间内价格变动的风险,受害人应有权在这一段时间内选择其最有利的时点,来计算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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