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出卖人承担。就交付的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对房屋的出卖人来说,修复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其法定义务。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但通过修复的方式可以补救的,出卖人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以满足买受人的需要,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但是当买受人提出质量问题后,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给予一定的修复时间后仍不予修复,在这种情形下,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但修复的费用或修复期间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如迟延修复的损失等,均应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