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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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层高误差的责任承担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617人看过

目前我国法律对商品房的高度差异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亦没有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一般商品房,因对高度没有特殊要求,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层高标准即可,高度的轻微误差一般不会对商品房的使用及其价值造成影响。但是,对于商铺等对高度和空间具有特殊要求的房产,高度的不足或减少必然直接影响该房产的正常使用和价值。从法律上讲,出卖商铺高度误差属于物的瑕疵,“买卖标的物的瑕疵者,买受人得择一行使解除契约或者价金减少请求权,但法院并无为其选择行使之权。”出卖人交付的商铺高度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称其为瑕疵给付,因此损害了买受人的固有利益。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高度不足问题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条款。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只能确定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仅根据该条款规定,损失还是无法具体量化确定。因此,高度误差的损害赔偿就需要参照其他相类似或者相关联的规定处理。商品房的面积、高度、体积均属于商品房空间确定的要素。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是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面积误差处理原则的规定,故实务中参照该条款的规定处理高度误差是适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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