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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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判决时开放商仍不具备交房条件的违约金计算止算点的认定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671人看过

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时,开发商仍不具备交房条件,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也应是交付之日呢?我们认为,如果法院规定了开发商给付具备交付条件房屋的履行期限,开发商在该期限之前给付,则应以交付时间作为违约金的止算点,开发商在该期限之后给付的,应视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则在法院规定的交付日期之前交付,以交付日期为止算点;在法院规定的交付日期之后交付,则应以法院规定日期截止日为止算点,其余时间应当承担惩罚性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这样才能督促开发商及时办理收房手续,而不是一直拖延,给购房者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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