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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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并非由于出卖人违约行为所致,购房人不能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634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在交通干线已经客观存在,且开发商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购房人诉称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并非由于出卖人违约行为所致。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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