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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826人看过

   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关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第12条已作了详述,不再赘述。但13中应注意的是“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问题。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期对房屋验收,交付给业主入住一年后,发现有18栋楼墙外墙开裂、女儿墙倒塌、屋内渗水、屋顶遮阳板严重破损,门立柱走形等向开发商反映情况,开发商根据业主的反映对质量问题进行了登记,并对屋顶的遮阳板进行了更换,对墙体裂缝解释说,是墙体的伸缩缝没有按照规范进行处理,但不影响住宅的使用。至于门立柱的走形则是地基正常沉降所引起的,但不会影响居住。但是业主们普遍感到房屋质量可能存在重大的隐患,不能满足结构安全的要求,因此,要求开发商给予退房,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业主们诉至法院。审理中在法院的主持下,针对房屋是否存在结构安全的问题进行了质量鉴定,经鉴定其结论为: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已经严重影响到房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需要通过加固补强的方式解决。开发公司知悉鉴定结论后,提出追加建筑工程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法院认为,开发商交付给业主的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应付完全的责任。第三人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是导致房屋质量缺陷的根本原因,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建筑工程公司在原设计单位提出加固补强的方案后,进行补强施工,承担全部的施工费用。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法院根据质量监督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认为可以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来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以最终解决了双方的争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取这样的解决方式即经济,又保持了社会的稳定。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注意公平合理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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