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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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产新政调控引起税费调整,当事人对调整后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不得以此要求解除合同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579人看过

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对税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当事人不得以税费调整或双方未作约定以及约定不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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